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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流程
火化
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 ➜ 火化許可證 ➜ 火化
應檢附下列文件
➤ 火化:
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死亡證明書/相驗屍體未註明不得火化證明書正本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亡者為本鎮或本縣原住民須檢附除戶謄本/戶口名簿。
※亡者為政府列冊低收入戶須檢附證明。
※死亡時設籍本鎮或申請人〈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〉連續設籍本鎮滿6個月以上,現仍在籍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➤ 骨骸火化:
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起掘許可證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亡者為本鎮或本縣原住民須檢附除戶謄本/戶口名簿。
※死亡時設籍本鎮或申請人〈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〉連續設籍本鎮滿6個月以上,現仍在籍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納骨堂
選位 ➜ 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 ➜ 納骨許可證明書 ➜ 進堂
應檢附下列文件
➤ 本鎮申請火化者: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➤ 已於外鄉鎮火化者: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火化許可證〈影本〉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➤ 本鎮起掘後入塔: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起掘許可證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➤ 外鄉鎮遷入: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起掘/遷出證明書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申請前須先至納骨堂確定塔位。
※死亡時設籍本鎮或申請人〈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〉連續設籍本鎮滿6個月以上,現仍在籍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※本鎮公墓起掘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※亡者為政府列冊低收入戶須檢附證明。
※核准後,限於3個月內進堂,逾期取消其使用權,已繳納之管理費不發還;但有特殊情形,經本所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※骨灰〈骸〉存放設施使用年限最長50年為限,期限屆滿須重新申請登記。
➤ 塔位換位/骨灰罐取出:
原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塔位換位應按各樓層收費標準補足差額,如係低樓層移至高樓層者其差額不得抵扣。
樹葬
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 ➜ 樹葬區使用申請書 ➜ 樹葬
應檢附下列文件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火化許可證/骨灰〈骸〉起掘、遷出或再處理證明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花蓮縣鳳林鎮第一公墓樹葬區樹葬使用切結書。
※亡者為本鎮或本縣原住民須檢附除戶謄本/戶口名簿。
※亡者為本鎮低收入戶須檢附證明。
※死亡時設籍本鎮或申請人〈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〉連續設籍本鎮滿6個月以上,現仍在籍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埋葬〈土葬〉
選擇葬區 ➜ 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 ➜ 墓地許可證明書➜埋葬
應檢附下列文件
申請人〈限親屬〉身分證及印章。
死亡證明書/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死亡時設籍本鎮或申請人〈須為配偶或直系血親〉連續設籍本鎮滿6個月以上,現仍在籍者,按本鎮鎮民收費。
※經核准使用者應於1個月內使用,逾期取消其使用權,已繳納之管理費不退還。
※在公墓內埋葬,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70公分,墓頂至高不得超過地面1公尺50公分,墓穴應嚴密封固。
※公墓墓地〈基〉使用以八年為限,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起掘洗骨,如發現屍體尚未腐盡無法起掘者,得申請延長二年再行起掘洗骨。
起掘
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➜ 起掘許可證明書 ➜起掘
應檢附下列文件
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墳墓照片2張(墓碑近照1張、墳墓全景1張)。
亡者除戶謄本。
※私墓須於民國72年11月14日以前設立的合法墳墓,才能核准申請。
※私墓起掘須檢附切結書、里長證明書、墓地所在地籍相關資料(謄本或國有地租約等)。
※應於預定日前7日內填具申請書。
修繕
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填發修繕許可證明書➜ 修繕
應檢附下列文件
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墳墓照片2張〈墓碑近照1張、墳墓全景1張〉。
※拍照請附加需修繕處照片。
※修繕完成後請將完工照片後補給本所承辦人。
※僅得於原地依原有墳墓形式進行部份修繕,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。
第一公墓停車場租用
備齊文件 ➜ 申請 ➜ 至財政課繳款➜ 使用許可
應檢附下列文件
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。
※最遲於活動當日提出申請。
※以3日為限,必要時得申請延長4日。
※申請時須繳交每日使用費新臺幣500元,逾越7日,每日收費新臺幣1000元,但本鎮低收入戶免收,使用完畢應將現場回復原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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